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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透露,管理層正在醞釀制定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預計將選擇適當時機公布。此規定的正式頒布將拓寬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范圍,也讓基金從業人員的個人資產有了合法的泄出渠道,『我們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名正言順地買基金了』,一位業內高管感嘆說。
法規空白亟待填補
業內人士介紹說,事實上,對於基金從業人員能不能投資基金這一問題,沒有詳細明文規定不能投資,也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投資,從證券法和基金法的各自規定表述來看,法規只是限制了證券、基金等從業人員不能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這些規定都是針對股票交易,而對基金投資沒有公開詳細規定,據記者了解的情況,對於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基金,各家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不一。有的基金公司在內部發布公告嚴格限制員工買賣基金。如有家合資基金公司在內部規定,『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基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不得買賣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
而有的公司並沒有明文限制員工投資基金,但采取各種措施予以監控並備案。不過,對於這一法規空白領域,多數基金公司都頗為謹慎,不敢越雷池一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理財范圍和權利。
放寬限制是大勢所趨
業內人士表示,防范基金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在國際上也是基金業風險控制的重要一環。不過,在國際上更多的是采用申報制度,基金從業人員如基金經理都可以買賣股票,只要在事前進行申報備案,由基金公司稽核部門在對該筆投資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之後,再予以放行。
在我國目前投資渠道有限,而股票市場又面臨黃金發展機遇的背景下,不允許該從業人員涉足基金、股票投資領域,其實際作用能有多大也值得思考。
對有些從業人員來講,既然不能投資基金,那買基金要偷偷摸摸,買股票也是偷偷摸摸,還不如乾脆就直接買股票好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部分從業人員鋌而走險。
此外,如果放開從業人員買賣基金限制,也有助於增強投資者對基金的持有信心。在境外對衝基金要想贏得潛在投資者初步信任,基金合伙人是否投資了該基金,甚至其主要資產是否都投入該基金中是一條重要因素。
當然,在放寬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范圍的同時,需要加強落實有關配套監管措施,讓該規定不但能成為廣大基金從業人員的福音,也可以對基金市場發展做出貢獻。
基金從業人員今後將不再只能給客戶推介基金產品,自己也可以合法地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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