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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旨在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
根據《辦法》,今後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被調查事件當事人賬戶將被證監會限制證券買賣。
《辦法》規定,受限賬戶包括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限制證券買賣措施包括:(一)不得買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二)不得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三)不得買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四)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五)調查部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證監會調查部門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經批准可延長15個交易日。
同時《辦法》規定,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調查部門應當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協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發出通知,協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有效地執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滿,應及時解除。查部門應將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的情況通知當事人或托管受限賬戶的證券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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