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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市場自主租賃或購買商品住房……日前,省政府出臺了《關於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乾意見》,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具體措施。
《意見》為今後5年我省的住房供應和住房保障指明了目標:每年竣工城鎮住房2000萬-2500萬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含企業集資建房)佔到10%-15%,約為200萬-300萬平方米;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對所有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為80%的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90%的家庭擁有或租住一套功能和設施基本齊全的住房,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經濟適用住房須由政府代理銷售
《意見》明確提出了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方式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須將經濟適用住房交由市、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要求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多層樓房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層、高層樓房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意見》要求在銷售時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中標價格即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中標價格和樓層、朝向差價由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意見》指出應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家庭年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較強的市、縣,可放寬至3倍以下)、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家庭自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此外,向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進行,在首先滿足收入相對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對較高的家庭供應住房。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購房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以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轉讓,但必須交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轉讓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業內人士稱其為『體內循環』。
廉租住房建立檔案實施動態管理
從2008年起擴大保障范圍,保障對象的具體條件為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年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意見》同時指出,個別保障能力較差的市、縣(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推遲擴大保障范圍。
廉租住房保障標准為人均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為輔。廉租住房的基本標准為,房屋結構安全,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意見》指出,要規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申請、審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對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發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家庭的有關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核,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收回並注銷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證》。
集資建房按經濟適用住房規定執行
《意見》要求,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住房價格等情況,確定是否實行集資建房政策。確定實行的,集資建房的優惠條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轉讓辦法等均應嚴格按照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執行。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控股或集體控股企業,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1978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有批准權的政府批文時間為准)前征用的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嚴禁黨政機關和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集資建房。住房困難戶較多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比照困難企業的規定辦理。
集資建房的參加人,必須是本單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職工,並取得市、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此外,按照每戶一套的原則,集資建房的套數須對應於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戶數,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原因建設了超出集資建房單位職工實際需要的住房,則多建的住房由市、縣(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縣(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向集資建房單位以外的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銷售。
住房公積金房貸最高可達30萬元
《意見》要求目前尚未給財政供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縣(市),2007年底前必須建立制度,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否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意見》還要求各市應加強宣傳,讓更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了解公積金的貸款功能和相對於商業貸款的優惠條件,在需要住房貸款時首選公積金;要求各市調整貸款額度和期限,最大貸款額度可達30萬元,最長期限可達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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