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交所日前發布實施兩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防范和減少市場傳聞對證券交易的影響,規范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這兩份指引分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號——證券投資》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號——傳聞及澄清》。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對傳聞進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編寫澄清公告。因相關機構或個人造謠、誤導性報道、誤導性分析而產生傳聞的,上市公司應在澄清公告中明確表明立場和觀點,譴責相關行為人,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上市公司應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明確內幕人士的保密義務。對於與證券分析師和媒體進行溝通、以非正式公告等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為,上市公司要對相關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和把關,防止提前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評論證券分析師的預測或意見;若回答內容經綜合後相當於提供了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拒絕回答;若證券分析師以向公司送交分析報告初稿並要求給予意見等方式誘導公司透露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拒絕回應;公司接受媒體采訪後應要求媒體提供報道初稿,如發現報道初稿存在錯誤或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要求媒體予以糾正或刪除;當媒體追問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傳聞時,公司應予以拒絕,並針對傳聞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調查、核實、澄清的義務。
上市公司股票同時在深交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當境外媒體出現傳聞或境外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履行澄清義務時,公司應及時通知深交所,並履行相應的澄清義務。上市公司認為傳聞存在造謠、誤導性報道、誤導性分析的,澄清公告除在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外,還應刊登於深交所網站的指定欄目。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進行證券投資。公司應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董事會、股東大會應慎重作出證券投資決策,嚴格控制投資風險。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公司還應向投資者提供網絡投票渠道進行投票。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