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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工商總局重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對違法藥品廣告加重處罰。
新標准加大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發布違法藥品廣告的行政處罰力度。違法發布藥品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麻醉藥品等五類藥品不得發布廣告
標准規定,不得發布廣告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軍隊特需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以及批准試生產的藥品等五類藥品。
-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媒發布廣告
新《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對處方藥發布廣告做了更嚴格的限定,規定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廣告嚴重違法的企業,藥品將被停售
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發布更正啟事。
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發布更正啟事後,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審批材料造假,藥品廣告申請1年內不受理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被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審查中發現的,1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在發現後應當撤銷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並在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一則藥品廣告作假,所有廣告文號撤銷
某種藥品只要有一則廣告弄虛作假,其所有廣告文號都將被撤銷,即不得在媒體上繼續發布該藥品的任何廣告。
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昇學考試等需要,幫助提高成績、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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