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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勞動合同法草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建議的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審議城鄉規劃法草案、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基本上按照十幾年來的實際做法,增加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一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或者職業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有些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比較復雜,除一個月以上脫產培訓外,還有半脫產或者時間不足一個月卻花費高額培訓費用等情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用工之日即建立勞動關系
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建立勞動關系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系進一步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1)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招工名冊備查』。(2)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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