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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財政年度開始,中消協全年所有的運營經費將全部從中央財政撥付的750萬元資金中支取。
中消協吃上『皇糧』的消息,引起社會一片擔懮。有人認為,資金依賴政府撥款,『半官半民』變成『官辦』,會影響獨立性。中國消費者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母建華17日表態說,中國消費者協會將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反映消費者的呼聲,依靠消費者的力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消協並非民間社團
母建華解釋說,中國消費者協會是不同於民間社團的社會組織,不是消費者自發組成,而是由國家工商、技監、商檢等政府部門發起、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不是為特定的會員服務的,而是為國內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服務的;既沒有會員費,也沒有來自理事單位的經費支持。理事成員大多來自政府部門,體現著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保護的意志。
母建華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以下七項職能: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這些全部是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方面的職能。
母建華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特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同時規定:『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這就決定了消費者協會不可能通過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來獲得經費,經費應由政府財政撥款解決。事實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機構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資助。如,荷蘭、以色列、英國、韓國等國消費者組織的經費全部由政府撥款;德國、芬蘭、丹麥等國消費者組織的經費75%-95%由政府撥款;日本政府每年撥給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屬公共事業型團體)26.55億日元,相當於人民幣1.9億元;我國香港特區政府2000年為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撥款6700萬港幣,以香港670萬人口計算,政府通過消費者委員會用於保護消費者的費用是每人港幣10元/年。這兩年,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獲得的撥款數額又有上昇,2005年達到8000多萬港幣。
母建華表示,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後將繼續全面履行七項職能,努力構築消費者教育和諮詢服務、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救助等『三大體系』,從消費維權的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做好各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法學專家認為有利維權
中消協吃『皇糧』究竟有助於發揮消協的維權作用,還是會削弱消協的維權作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認為,得到全額撥款,這是消費者組織在我國社會地位得以提昇的重要標志,也是消費者協會走向成熟的重要裡程碑。
有人擔心,中消協吃『皇糧』後會『變身』,承接公權力;還有人擔心中消協會放棄事後維權,轉向『事前預警』,逐步退出受理質量投訴。劉俊海說,這些說法實際上都缺乏法律根據。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被修改,各級消協必須履行法定的維權職責。維權職責不是權利,而是義務,義務是不能放棄的。中消協吃『皇糧』也不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反,而是真正的依法達標而已。
中消協受理過投訴932萬多件
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消費者協會正式成立。二十多年來,消協組織已經受理消費者投訴932萬多件,為消費者挽回了超過70億元的經濟損失,消費者獲得了1.2億元的加倍賠償。
據悉,上海消協的全部經費早就是納入地方財政支出的,但全國有相當一部分消協組織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或規范的經費來源渠道,大多是采取財政要一點、理事單位籌一點、企業贊助一點、工商局給一點的方法來解決,一些地方消協經費缺口甚至達到2/3。
據悉,早在3年前中消協就醞釀財政全額撥款一事。2006年年底終獲批准,於2007年享受中央財政全額撥款750萬元。中消協以前的經費來源是差額撥款,經費缺口只能靠社會籌資等自行解決。去年,歐典事件引發『3·15標志』認證危機,給中消協的公信力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3·15標志』認證已於去年下半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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