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0日)對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訴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家樂福超市必須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原告30萬元人民幣;同時還要接受法庭的司法建議,接受行業整改。這是LV第一次在上海維權訴訟獲得勝訴的案件。
2005年12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員工在上海家樂福武寧店內發現,標有路易威登(LV)商標的手提包竟然在該店只售49.9元。這些款式和商標與真品“LV包極其相似的手提包,公然擺在超市的醒目位置出售,並標以“特價促銷,其價格與真品包8950元相差了約180倍。路易威登公司認爲,家樂福銷售假“LV手提包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對其商譽造成了嚴重損害,起訴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50萬元人民幣,同時承擔律師費及調查費等費用共計11萬餘元。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上海市二中院院長沈志先在宣判該案件時指出,儘管家樂福超市不是侵權商品的製造者,但是主觀上存在明顯疏忽及侵權行爲(被告稱是供應商深圳一公司從地攤買來這批假“LV包的)。因此,家樂福必須停止侵權行爲。根據本案的證據顯示,雖然家樂福方面稱一共進貨了40只,只售出3只侵權的LV包,但是此證據難以證明侵權的數量。原告作爲世界知名的品牌,其正品包售價8950元,與家樂福的49.9元的促銷價顯然存在巨大的差距。家樂福的銷售行爲給原告的註冊商標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但是,目前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獲利都難以確定,根據法庭調查及相關法律,判決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原告3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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