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了近一個世紀的遺產稅,將在今年2月11日這天徹底與香港市民告別。2005年11月2日,香港立法會經過三讀通過的《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法案”)將於本週六正式生效。按照法案的規定,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之後去世的人,其遺產將不再需要繳納遺產稅。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徵稅,遺產的涵蓋範圍不僅僅是現金與存款,還包括房產、廠房設施等固定資產。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徵收這種稅。遺產稅的主要作用也是調節貧富差距而非增加財政收入。但如今由於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遺產稅會造成資產外流等原因,不少國家和地區紛紛採取了取消遺產稅的做法。
取消遺產稅增加香港的投資吸引力
取消遺產稅可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讓更多人特別是外地投資者,透過在香港的信託或公司,持有在港資產;並令一些現在通過投資海外資產以避繳遺產稅的人將投資調回香港。
按現有的徵收方案,遺產稅是一項不折不扣的“富人稅”——事實上它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調節貧富差距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因此,衆多的企業家和企業高管人員必然首當其衝成爲徵稅對象,而且擁有的財產越豐厚,所承擔的稅負也越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留下的遺產超過580萬元,則其遺產稅稅率爲50%,則意味着將有近300萬元財產收入被徵去。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徵收這種稅。國外遺產稅的徵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所徵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徵了遺產稅。
自從2004年3月,香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首次公開提出取消遺產稅的建議之後,遺產稅能否取消在香港各界形成了一股討論風潮,直至2005年11月份法案獲得正式通過後,才逐漸平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是取消遺產稅的堅決擁護者。2005年5月11日,他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法案時指出,雖然遺產稅的原意是對較富裕人的遺產進行徵稅,但實際上這些人已經通過各種方法在避稅。而有關遺產稅的避稅情況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要堵塞這些漏洞亦是非常困難。並且,部分人認爲徵收遺產稅有些不公平之處,那就是大部分繳納該稅項的人士並非屬於社會最富裕的階層。此外,有意見還認爲由於遺產稅評稅需要時間,以致有些人,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可能因爲資產在評稅期間被凍結而導致資金週轉不靈。並且,還會出現由於需要現金繳納遺產稅,而必須變賣資產的狀況發生,由此可能導致企業的經營困境。
馬時亨還指出,取消遺產稅能夠促進香港成爲一個更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香港目前已經是亞洲的主要資產管理中心。2003年,香港基金管理業務所涉及的資產總值約爲29500億港元,其中海外投資者的資金約佔63%。他認爲,亞洲地區的儲蓄率高、經濟前景樂觀、銀行、基金及保險公司持有的退休金資產龐大,加上內地逐步擴闊投資渠道的政策方向等因素,都有利香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取消遺產稅還被馬時亨認爲能夠促進香港成爲更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因爲亞太地區內,印度、馬來西亞、新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國已先後取消了遺產稅,並且歐洲地區的意大利、瑞典等國也取消了該稅項。他認爲倘若香港不採取措施,香港面臨的競爭壓力將會加大,金融市場的佔有率可能出現萎縮。所以,取消遺產稅爲進一步開拓資產管理業務消除了一個主要障礙。
取消遺產稅中小企業及中產階級受惠
大部分繳納遺產稅的個案,其扣除豁免後的遺產值均在2000萬港元以下。由此可見,因取消遺產稅而受惠的中小企業及中產階層人士多於富裕階層人士。
儘管民意調查顯示70%的人支持取消遺產稅,但終究30%的人還是不贊成取消。並且,這一反對的聲音在2005年7月間達到了高潮,並致使本應在7月二讀的法案不得不延後。
反對的原因在於,他們認爲取消遺產稅將直接減少香港政府收入,而相應的投資增長又無法確切評估。據統計,香港政府至今仍有鉅額的財政赤字,2005財政年度頭六個月的赤字高達455億港元。1999-2003年,遺產稅收入約佔香港政府收入的0.7%。若取消遺產稅,則可能使香港政府收入每年減少約15億港元。因此部分人擔心,取消該稅項,可能使得香港的財政赤字雪上加霜。
因此,在法案提交立法會辯論時,曾有議員詢問:取消遺產稅究竟能爲香港帶來多大幅度的投資增長?對此,香港政府承認,投資決定受諸多因素影響,難以準確估計取消遺產稅後的投資增長。不過,馬時亨對於取消遺產稅後香港能夠獲得更多的投資則顯得十分有信心。
新西蘭的案例是香港政府官員們信心來源的保證。新西蘭在1992年取消遺產稅後,翌年直接外來投資驟增103%,之後兩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長速度。他們堅持認爲,新西蘭直接投資的增加與遺產稅的取消有着必然聯繫。
遺產稅的負面作用引發多國停徵
遺產稅具有負面作用,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它會造成資產外流。另一方面,因爲有些遺產是公司股權,如果徵收遺產稅,抽走資金,就會使公司資產受到影響。
儘管有100多個國家開徵了遺產稅,但近些年來,不少國家紛紛採取了取消遺產稅的做法。目前,美國、加拿大和法國也在醞釀取消遺產稅。爲什麼這個興盛時間並不是很長的稅種要被取消呢?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的稅務學專家劉桓教授解釋說,西方國家遺產稅徵收最興盛的時期是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設立該稅種的作用主要是爲了剝奪不勞而獲的所有者財產。西方國家的觀念認爲,如果孩子繼承了父母的財產,會使個人的奮鬥能力降低。因此無論從公平角度講,還是從教育後代的角度講,都將遺產稅作爲一個很重要的稅種。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的經濟發展速度都很快。在這種環境下,大家對於公平的要求都很高,於是遺產稅開始在各國走強。到了60-70年代,徵收遺產稅成爲一個普遍的現象,並且稅率在某些國家一度達到了72%。
劉桓舉例說,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徵收遺產稅,而相鄰的地區不徵的話,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地點的時候,就會將這個問題納入其投資考慮。因爲徵收遺產稅,對於後代繼承很不利。因此,取消遺產稅越來越成爲各國爭奪投資的武器。
在這種情況下,遺產稅徵與不徵便成爲了人們頻繁探討的話題。因此,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各國都將遺產稅的稅率逐漸降低。從去年開始,美國、加拿大、德國都在考慮取消遺產稅。
內地開徵遺產稅時機不成熟
從我國內地目前稅改的進程來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併還處於討論階段,增值稅轉型還僅在少數地區試點,而個稅改革又僅是邁出了提高起徵點這一小步,所以遺產稅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遺產稅的開徵在我國內地提出了多年,也爭論了多年。2000年前後,有不止一位政府官員在公開場合談及,要通過開徵遺產稅等一系列稅收政策增強稅收槓桿功能。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指出: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徵遺產稅等新稅種。當年,國稅總局還專門委託了有關專家設計遺產稅徵收條例。2004年,參與設計遺產稅相關方案的人士透露,遺產稅徵收已經有了初步的雛形。隨後社會各界對於遺產稅是否應該徵收的探討日漸激烈。
不過就在香港的《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剛剛獲得通過後,高層卻傳遞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2005年11月11日,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正式表態,中國內地目前不準備開徵遺產稅。並且,在“十一五”規劃建議中,對“遺產稅”也隻字未提。
多數專家認爲,我國內地目前開徵遺產稅的時機並不成熟。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說,遺產稅是應該開徵的,問題是我們現在開徵後,沒法操作,也只能是一個象徵意義。”第一,管理跟不上。內地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實名制,家裏有多少財產和現金無處可查;第二,遺產稅是人死後才能徵收的,然而現在七八十歲的人羣裏其實沒有什麼遺產,真正有遺產的是四五十歲的這羣市場經濟下的“弄潮兒”,但是年齡在四五十歲就去世的只是個別現象。這樣,現在大量可以留遺產的並沒什麼遺產,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徵意義。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專家劉桓教授也認爲,一方面面對着國際上的巨大競爭壓力,另一方面我國內地法律體系上缺乏對於財產的界定,在這種情況下,遺產的邊界不能確定。中國內地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之下,遺產稅出臺恐怕缺乏依據。同時從規範人的收入行爲角度看,其他稅種也能夠起到相同作用。可以用所得稅和流轉稅等代替調節收入。
中央財經大學公共管理與財政學院副院長楊志清教授表示,“從稅法的角度講,遺產稅應該排在內外資企業稅合併、增值稅轉型、個稅改革之後。”
中國財政學會理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教授謝賢星則預計,我國內地開徵遺產稅在10至15年內的可能性都不大。“其實,一般人根本無需爲遺產稅困擾!”謝賢星教授強調,時下一些人發表的所謂起徵點、免徵額,無論是80萬元、60萬元還是20萬元,都不太符合遺產稅的原則。遺產稅的起徵點應該是很高的,主要針對真正的“富人”。
專家觀點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專家劉桓
取消遺產稅鼓勵港人在港投資信心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專家劉桓教授認爲,香港取消遺產稅主要還是爲了拉動香港的投資增長。他指出,由於有遺產稅的限制,不少富人紛紛在香港以外的避稅港投資。香港這些年雖然投資環境還不錯,但投資動力也不是很足,這種投資的缺乏造成香港經濟缺乏活力。所以這次取消遺產稅,主要還是鼓勵港人在港投資的信心。
他指出,通過取消遺產稅,可以穩定富人的投資行爲,並且有利於對香港經濟的拉動。他說,因爲畢竟經濟發展的核心還是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的信心是來自各方面的,而政府的態度又尤爲重要。政府鼓勵還是不鼓勵,通過其制定的稅收政策就能夠反映出一二。所以這次取消遺產稅的意圖非常明確。並且,劉桓認爲香港政府取消遺產稅非常有遠見。
遺產稅在內地
遺產稅在我國內地並不是一個全新的稅種,儘管目前內地學界對於是否開徵遺產稅頗有爭議,但實際上早在北洋政府時期,我國內地就曾經徵收過遺產稅。
新中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要開徵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於當時的條件,後來此稅種並沒有正式開徵,始終“沉”在水底。
改革開放後,我國內地國民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穩定增長,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社會成員之間貧富差距加大,兩極分化日趨嚴重,遺產稅的徵收因此又“浮”出了水面。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爲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而後,遺產稅的開徵又被寫入《國家“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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