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出通知,對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進行規範。
通知指出: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機構、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房屋權屬登記等信息系統,爲公衆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房屋權屬檔案和有關原始憑證的查閱,按照《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商業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要求抵押當事人委託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不得指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
三、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託,但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四、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用,由商業銀行內信貸決策以外的部門,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決定。
商業銀行內部對房地產抵押價值進行審覈的人員,應當具備房地產估價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得參與信貸決策。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用辦法由商業銀行制定。
五、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收取中間業務費、業務協作費、回扣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不合理或非法費用。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抵押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七、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房地產抵押估價業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已抵押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的監測,及時掌握抵押價值變化情況。可以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定期或者在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
處置抵押房地產前,應當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瞭解房地產的市場價值。
九、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房地產估價報告進行抽檢,對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爲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十、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當按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
十一、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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