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月22日正式公開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的出臺,意味着此前備受爭議的“國有控股大型企業管理層持股”正式解禁,而就在去年4月,國資委還曾專門下文嚴禁此類行爲。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昨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實施意見》規範的不是向管理層轉讓國有存量資產,而是企業增資擴股時管理層持有企業股權。《實施意見》雖然明確了管理層可以持股,但指出必須嚴格控制此類行爲,同時規定其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實施意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管理層成員擬通過增資擴股持有企業股權的,不得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覈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的重大事項。管理層持股必須提供資金來源合法的相關證明,必須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爲標的物通過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資金,也不得采取信託或委託等方式間接持有企業股權。
《實施意見》還規定,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增資擴股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一是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淨資產的;三是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產權折股價的;四是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訂改制方案、確定國有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覈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五是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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