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結束的“土地一級開發熱點與實務研討會”上,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長束克欣指出,我國的不動產稅已經在研究當中,不動產稅改革將保證個人居住的基本需求,家庭基本住宅用地稅率有可能爲零,而對於別墅、低密度住宅,稅率肯定要高,基本住宅之外多出來的那一部分住宅,即擁有多套住房的,稅率也要高。
此番講話,再次引起了公衆對於不動產稅的關注。那麼,對第二套住房課以高稅賦是否切實可行、能否抑制炒房並穩定房價呢?
重稅不宜一刀切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以爲,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不動產稅一直沒有徵收。“在我們與日本財務省(原大藏省)研究所的學術交流中發現,日本人在總結他們的房地產泡沫時認爲,在經濟泡沫的成因中,日本的土地稅制問題是重要原因之一。”他說。
在日本的稅制中,對於房地產,通常在取得、保有、買賣等三個階段都要課稅。而當前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還不盡合理,不動產稅還處於論證階段。尹中立指出,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財政稅收政策對控制房地產投機的作用遠大於金融政策,重稅可以有效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爲。
一位專家認爲,對第二套住房課以高稅賦以打擊炒房,國土資源部的出發點是好的,關鍵是辦法顯得簡單一些,怎麼操作也是問題。首先,新政策有沒有追溯力?現在有兩套或多套住房的人比比皆是,新政策如果只針對以後買房的人羣,公平何在?如果具有追溯力,那隻擁有一套房子的業主是否會退稅?
目前國際上徵收物業稅的國家,對自住房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美國爲例,第一套房子所付的房貸利息可以從稅收中減去,對於一個稅率爲33%的人來說。相當於國家幫你付了33%的利息。而第二套直到第N套住房都沒有這個優惠政策。“不知道國內如何實現這些優惠.而且更不用說如何去監督。”他說。
其次,現在許多人只有單位以前分配的福利房,即央產房和市產房,都是根據職務、職稱、工齡這些條件來確定的。這些福利房屬不屬於基本住宅?這部分居民要改善居住條件,購買新的商品住房,如果也要繳納高額不動產稅的話,似乎偏離了原政策打擊炒房的初衷。
這位專家認爲,對於第二套住房不應該採取一刀切的做法,這樣只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現象。“應該按照房屋評估價格或者購買價格,在當地人均居住面積以下的.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每年定額徵收;達到當地人均居住面積1.5倍的,百分比可以按1.5倍徵收;超過2倍的,按照3倍徵收,超過10倍的,按30倍徵收。這樣,人們纔不會貪多求大,促進房產以外其他商品的消費。”他說。
房地產稅模擬評估
工作已經展開巧合的是,1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2005年稅收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王力也對此問題發表了看法。他明確表示,政策的導向要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對於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謂的豪華住宅之類,我們要從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對於居民個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對於投資性和投機性的住房也要加以限制”。
關於不動產稅的問題,王力指出,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的精神,國稅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改革和推進物業稅進行研究。“目前國家對於不動產徵稅的現狀,存在內外稅制不統一、房和地分設稅種、計稅依據不合理、以及稅基較窄、對房地產徵收的其他費用比較多等問題。”他說。
王力進一步指出,開徵物業稅一是有利於各類企業公平競爭;二是有利於解決房和地分別徵稅帶來的稅制不規範的問題:三是正在研究按評估值來徵稅,如果採用這種方法。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的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於解決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問題:四是有利於正確處理稅和費的關係,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但是,開徵物業稅需要解決的政策問題、技術問題和徵管問題還很多。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模擬評稅的試點工作,爲物業稅的開徵積累經驗、創造徵管的條件。同時,也在認真地研究和積極地準備,按照稅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穩步地推進物業稅的研究工作。”王力說。
同一天,北京市地稅局局長王紀平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稅務部門確實在考慮設立物業稅。將現在購房時所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稅合併,將房屋建設期間的稅費徵收轉變爲房屋保有期間的稅費徵收。兩稅合併成物業稅後,將考慮取消70年的房屋出讓金,轉到物業稅中收取。房屋收取物業稅,考慮按年收取,一年收繳兩次,稅率不會很高。物業稅的收取將按照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進行收取,而不能按照房屋的原值收取。
抑制房價不能單純依靠物業稅
雖然不動產稅的實施正在逐步推進過程中,但對於“對第二套住房課以高額不動產稅以抑制房價”的觀點,也還存在一些不同意見。
鴻泰策略房地產經紀公司總經理張鳳春表示,不能簡單地認定高賦稅就能降低房價,回顧去年徵收營業稅的情況就可以發現,加稅只能促使租金和房價上漲。
以香港房地產發展的歷史看,降低房價直接辦法就是增大低價房供應量.而現在拍賣土地、提高貸款門檻和利息、增加流轉稅、增加持有稅,全部是促使房價上升的。對別墅和低密度住宅加稅,將拉高此類物業的價格,而購買這類住宅的高收人羣體,要麼對增加的稅收不在乎,要麼轉向普通住宅,這樣將會帶動普通住宅的價格攀升。
張鳳春指出,住房作爲一種消費品就應該有統一的稅率。勞動者在獲得財富的過程中已經完稅,用合法收入購買的二套甚至多套商品房要徵重稅,目前還沒有法理基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炒房與買多套住房並非是房價高的根本原因,高房價主要是土地資源緊張所致。因此,想通過徵收高額不動產稅的方式抑制房價,治標不治本。”張鳳春說,抑制房價的根本在於控制開發商的利潤和土地價格,因此應該對開發商課以重稅,然後補貼到房價中,按人均面積直接補給老百姓。
潛在問題還需要加以解決
還有專家認爲,對於物業稅的研究還有幾個問題沒有解決。首先是週期,現在推動物業稅的一個最主要論據是,物業稅會隨着房價的上漲而不斷升高,從而提高財政收入,拓寬財政財源。這種說法實際上蘊含着了一個很重要的假設:現在樓市處於牛市,房價仍有比較大的上漲空間。如果這個假設是錯誤的,房價已趨高位,那麼以後當房價下跌時物業稅收入就會大幅減少。
其次,徵收物業稅的難度很大。稅法是一門複雜高深的學科,稅收的三大原則依次是稅基穩固、稅負公平、稅收成本。從稅收徵收成本角度來講,物業稅無疑是落後的。開發商批租一塊土地,一次性繳付數億元的土地出讓金,徵稅環節幾乎是零成本。而如果將土地稅費分拆成數幹人,數十年逐批繳納,需要大量的徵收人員、場地和辦公設施,稅收成本無疑大大增加。
第三,業主的物業稅繳稅率極有可能達不到100%,這會造成新的稅賦不公。如今的一些小區,連物業費、供暖費都收不齊,又怎麼能指望物業稅全額上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設定抵押的除外)。在這一規定下,業主拖欠房貸且不容易被趕出門,如果拖欠物業稅,能否有較好的解決方案?
尹中立博士指出,不動產稅還處於論證階段,20%的所得稅也還沒有得到落實。“因此,現在的當務之急是增加房地產轉讓的所得稅負擔,對於兩年以下轉手的房地產要額外徵收20%的所得稅。”他說,今年的政策重點應該是恢復徵收房地產轉讓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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