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有幾套住房,幾十年前買的還是剛買的,只要你持有房產,就都得交物業稅。”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對第二套住房徵物業稅的說法給予了澄清。
陳淮解釋,財產稅的徵稅對象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動產,一類是不動產。對於動產,我國早就開始徵稅了。例如,人們的銀行儲蓄等,都要繳納20%的利息稅。不動產則主要指的是房屋等財產。尚未進入決策程序的物業稅,就是針對房屋這種不動產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物業稅一旦開徵,所有房產都是徵稅對象,只不過對人們的普通住房徵稅額可以爲零。但是,對於大戶型的享受型住宅,物業稅的徵收稅率就會定在3%,甚至5%了。
法學教授:追溯徵稅不合法
對已經購買的房屋徵收物業稅,是否違背了“稅不重徵”的稅法原則?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認爲,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則,對已購住房追溯徵收物業稅是不合法的。人們購房時不可能對以後稅制的變動做出合理預期,因此,不能用一個新制定的而且是較重的徵稅標準,來約束此前的購買房產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