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內蒙古伊利集團原董事長鄭俊懷等5名前伊利高管涉嫌挪用公款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8時30分,隨着審判長段喜林的傳喚,鄭俊懷、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押上法庭。可容納200餘人的審判大庭座無虛席。
2004年12月17日、18日、19日,鄭俊懷等5被告因涉嫌挪用公款,分別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004年12月30日,依法批准逮捕。經過長達半年之久的偵查和補充偵查,5被告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05年10月28日移送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法院指定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俊懷爲了收購呼和浩特立鑫實業開發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長春勝利糧貿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會法人股以獲取個人利益,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私自授意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註冊了私營性質的呼和浩特市華世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爾後又利用擔任伊利公司董事長、總裁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以單位名義貸款,並挪用供華世公司購買股票,謀取個人利益。其中,鄭俊懷、張顯著、李永平挪用公款數額爲1650萬元,楊桂琴、郭順喜挪用公款1500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鄭俊懷等5名被告人身爲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違法挪用公款爲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同時指出,被告人鄭俊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桂琴、張顯著、李永平、郭順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目前,庭審尚在進行中。
資料鏈接:五位被告簡介
鄭俊懷:生於1950年,原任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楊桂琴:生於1960年,原任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首席知識運營官,曾任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常務副總裁、總裁。
張顯著:生於1958年,原任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李永平:生於1972年,原任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證券事務代表。
郭順喜:生於1954年,原任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裁助理、原奶事業部總經理、呼和浩特市八拜奶牛場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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