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20日出席『中國債券市場發展高峰會』時表示,過去我國在發展企業債券過程中犯了一系列比較嚴重的錯誤,這些錯誤導致後來在市場的發展建設上『摔了跟頭』,一蹶不振。他深刻分析了我國債券市場前期發展中的『一打』失誤。
一是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發行企業的個數等進行計劃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場經濟規律決定企業債的發行。比如,企業債的發行額度是由政府逐級分配的,國家分配到省一級,然後再逐級往下分配。
二是在對企業債的發行額度進行行政分配時,往往按『濟貧』原則,把企業債額度作為一種救濟,分配給有困難、質量較差的企業。
三是沒有完善的債券信用評級制度,無法給投資者一個准確的風險程度考量。
四是不能向投資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
五是行政性定價和對價格限額的管制。
六是行政性要求企業發債必須要有銀行擔保。而一旦銀行進行了擔保,就不成其為典型意義上的企業債了。
七是債券發行面向散戶,而不是像國際上公司債的做法——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散戶往往缺乏足夠的市場分析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也較差。
八是沒有建立有效的市場約束。應該是由市場決定哪些企業的債發得出去,哪些企業的債發不出去,價格應該怎樣,違約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等。
九是沒有進行足夠的投資者教育。很多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企業債券當作儲蓄產品的變種。
十是缺少一個完善的《破產法》。目前的《破產法》不能夠在企業違約的時候由『破產』這個最後的威懾手段來對其產生約束,債權人在《破產法》中的權利也往往得不到正當保護。
十一是沒有正確定位承銷商的角色。過去在承銷兌付方面計劃色彩和行政乾預也比較嚴重,承銷商必須代管兌付,而且兌付不了還要承擔責任。
十二是在處理發行人違約問題上,行政乾預更嚴重。對發行企業的違約行為通常不是通過市場約束原則來解決。
周小川表示,過去所經歷的挫折和失誤有其時代背景,當時計劃經濟色彩比較濃重,市場經濟的思維、環境都還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現在必須吸取經驗教訓。他說,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乾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積極拓展債券市場,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這是市場前進的方向。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