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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要求期貨公司高管間若存在親屬關系應在半年內予以調整
為加強期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13日發文要求,期貨公司高管之間若存在親屬關系應在半年內予以調整。文件還規定,具備相關條件的期貨公司應該在半年內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通知》規定,期貨公司的高管人員不得少於3人,高管人員之間、高管人員與主要部門負責人以及核心業務崗位人員之間不得存在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擔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半年內調整。
證監會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期貨公司,應在半年內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總經理是董事會成員的;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的;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的;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必要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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