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融資問題,改善我國金融結構,銀監會正在醞釀今年下半年選取10多家『社區銀行』進行試點。浙江寧波象山縣綠葉城市信用社、義烏稠州城市信用社等有望成為首批入選『社區銀行』的試點單位,這標志著我國社區銀行開始實際的探索與嘗試。在理論界,社區銀行是被作為一種針對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而提出的解決方案。事實上,由於社區銀行的成立涉及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這一牽一發動全身的重大問題,因此對其的准確把握顯得尤為重要。
一、准確理解社區銀行
1、社區銀行與民營銀行
社區(community)概念的首倡者德國社會學家F·滕尼斯認為,社區是指以地域、意識、行為和利益為特征的生活共同體。在國外,社區銀行(communitybank)大都是指在一定地區的社區范圍內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設立、獨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和個人客戶的中小銀行。這裡的『社區』並不是一個嚴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個州、一個市或一個縣,也可以指城市或鄉村居民的聚居區域。社區銀行並不是我們中文字面簡單理解的位於城市社區的銀行,凡是資產規模較小、主要為經營區域內中小企業和居民家庭服務的地方性小型商業銀行都可稱為社區銀行。社區銀行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紮根在民間,是從民間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金融機構。因此社區銀行本質上仍是民營銀行,特指一定社區范圍內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和運營,以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居民為服務對象的、社區化經營的小型民營銀行。
2、社區銀行的設立更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
我國關於民營銀行的提法和爭論早在1999年就已經提出,但從近年來我國的情況看,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將改造成為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國有、民營資本的區分將不再重要;其次,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視』已經轉變為『規模歧視』,大規模的民營企業銀行融資的規模很大,這都反映出,我國金融領域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銀行規模與企業規模的不匹配,要解決這一問題,設立社區銀行是目前的現實選擇。
通過引入社區銀行,一是便於民間資本的進入和市場競爭的充分展開,因為社區銀行的設立所需資本不高,另外如果社區銀行經營不善,其他民間資本可以以不高的成本對其收購,這無疑對社區銀行的經營形成一個市場約束;二是可以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提供順暢的融資通道;三是可以解決我國目前資金運行中的『虹吸』現象,這主要是因為社區銀行吸收的資金主要運用於當地社區;四是可以推動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發展。目前我國的銀行業提供的金融服務產品、市場定位都大同小異,社區銀行以其獨特的信息優勢,可以根據企業和居民的個性化特征提供個性化服務,這對於推進我國金融結構的優化有積極意義。
二、發展我國社區銀行的模式選擇
銀行業模式受經濟制度決定,筆者認為,以市場導向建立的社區銀行模式應該基本遵循以下四個特征:第一,在目標上,應該以盈利最大化作為單一目標,兼顧社會責任;第二,在組織行為上,按照商業原則獨立操作;第三,在信息披露上,強調公開和透明;第四,在金融安全措施上,政府財政介入的程度低。如果政府乾預太多,即使是產權清晰的銀行,也會由於政府權力的介入和乾擾而導致關系貸款橫行,形成所謂的『灰色金融』問題(例如日本、韓國的銀行以及更嚴重的印尼的權貴銀行)。
1、設立模式的選擇
作為現有銀行體制和結構中新增的力量,社區銀行的建立首先需要考慮的是發展模式的選擇問題。考慮在我國漸進的制度變革環境中,如何正確界定政府、監管當局、企業和銀行關系的深層次問題,按照我國市場化體制改革相適應的企業目標把社區銀行辦成真正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現代化銀行。
目前我國已先後設立了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112家城市信用社,以及數以萬計的農村信用社。因此,對我國銀行業來講,引進民間資本,發展非國有民營銀行的路徑,既可以是『新設』,也可以是『改造』。可以通過民間資本參股的形式新設一些社區銀行,但由於目前我國新設社區銀行的法律法規尚沒制訂、對社區銀行的金融監管尚無先例可循,穩妥起見,宜更多地采取『改造』的方針,通過吸收民間資本,對現有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造的方式,使民間資本獲得進入銀行業的許可證。在實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保證資本充足率、原有行政單位股份退出、股權分散和投資者與經營者嚴格分開等問題。
2、管理模式的選擇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既是社區銀行等小型銀行經營效率的保證,長期而言也是對整體發展模式鞏固、完善的源泉。張維迎認為,企業產權安排中,不僅要使企業中最重要的成員擁有剩餘索取權,從而解決激勵問題,而且要解決經營者的選擇機制問題,使真正承擔風險的資產所有者來選擇經營者。長期來看,中國銀行業產業組織結構優化和競爭力持續提高的關鍵在於微觀主體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這不僅只是法律或形式問題,重要的是它建立了解決銀行經營中委托代理問題的基本框架及相應的激勵機制建設架構。因此,我國社區銀行的設立,在起點上設計並建立良好的治理結構以及監管規則是必須的。
社區銀行的資本結構應當全部或主要由民間資本構成,當然在社區銀行設立初期可以考慮由政府牽頭入股,但須逐步退出。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相應的監管與激勵機制,保證社區銀行經營行為的規范性與透明性。但必須注意到,由於社區銀行具有公共品的性質,單靠產權組織制度相適應的監管與激勵機制也並不夠,還需要在社區銀行內部與外部建立與治理結構相適應的監管與激勵制度。
3、實施時機的選擇
社區銀行是一個嚴格按照市場機制來運作的銀行,因而其發展需要一個適當的外部金融環境支持,具體來看,這些條件主要可以表現為以下幾方面:(1)良好的信用環境;(2)金融抑制較少;(3)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4)有效率的銀行企業家市場;(5)完善的監管機制。如果嚴格地按照上述條件操作,顯然在短期內中國還不具備設立社區銀行的條件,一無良好的信用環境,二無成功的樣板。然而,入世後我國已經逐步加快對外開放國內金融業務的步伐,在對外開放的同時也應逐漸對內開放,讓國內民間資本逐步進入金融市場,同樣具有戰略意義。
為此,迅速建立一整套適用於民營銀行的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可供推廣的操作性經驗,讓社區銀行的發展在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下進行,就成為社區銀行推廣成敗的關鍵。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制定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內部控制體系的基礎性規范文件,並且明確表示歡迎並支持民間資本和外資入股中小商業銀行,還允許在沒有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地(市),根據情況由各類企業和居民個人投資者組建新城市商業銀行,可以說,加上目前穩步推進的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存款保險制度以及監管框架的初步完善,我國社區銀行試點推廣的制度環境初步具備。
基於上述考慮,我認為社區銀行的推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切入:逐步推動對農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引進民間資本參股城市中小金融機構;考慮重新修訂商業銀行法;加緊制訂相關配套監管框架。
(作者王愛儉系天津財經大學金融系主任、博士生導師,長期專注於金融創新與金融市場理論、風險管理、金融改革戰略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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