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嬰兒配方乳粉中碘含量”問題表態:按照標準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的要求,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嬰兒配方乳粉應禁止生產和銷售。
國家標準委說,我國現行用於規範嬰兒配方乳粉生產的標準爲GB10765-1997《嬰兒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嬰兒配方乳粉Ⅱ、Ⅲ》,兩個標準均爲強制性標準,分別適用於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和6個月以內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兩標準中對於碘含量的指標要求均爲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嬰兒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範圍均爲不符合標準的產品。
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標”事件發生以來,國家相關權威機構對“嬰兒配方乳粉中碘含量”問題的首次公開表態。
據瞭解,相關質檢部門已責令“問題奶粉”企業進行整改,並加強了相關產品的監管和檢測。
事件回放
5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公佈了近期該省市場兒童食品質量抽檢報告,其中知名的“雀巢”奶粉赫然被列入碘超標食品目錄。目前該省工商局已通報各地,要求對銷售不合格兒童食品的經營單位予以立案調查,依法暫扣不合格商品;不合格兒童食品生產廠家生產的同類不同批次商品必須先下櫃,抽樣送檢,待檢測合格後纔可重新銷售。
6月5日,雀巢(中國)有限公司首次正式向消費者表示道歉,購買該批次奶粉的消費者不能退貨,只能換貨,且只能更換其他批次的金牌成長3+奶粉。
6月7日,在經歷了消極應對——公開道歉——只換不退之後,雀巢中國有限公司終於在退貨問題上有所鬆動。雀巢表示,消費者如有退貨要求,公司可予以辦理。
雀巢與哪些法律法規碰撞
“超標但安全”的宣傳和“只換不退”的道歉,是雀巢對中國消費者追問的所有回答。中國消費者有點急了:雀巢到底還要曖昧多久?何時懂得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的邱寶昌律師表示,雀巢在事發後的種種表現不能令中國消費者滿意,比如“只換不退”的單方聲明,就無形中減小了己方的責任,剝奪了中國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退貨和賠償的權利。邱寶昌歷數了雀巢與中國數部法律法規的“碰撞”行爲。
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6月8日的表態,我國現行用於規範嬰兒配方乳粉生產的兩個標準均爲國家強制性標準,分別適用於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和6個月以內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兩標準中對於碘含量的指標要求均爲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國家標準委明確說,嬰兒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範圍均爲不符合標準的產品。
而雀巢“2004·09·21”批次的雀巢金牌成長3+奶粉碘含量外包裝上標明的是國家標準,實測則達191微克到198微克。
碰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相關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碰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並沒收產品,監督銷燬或作必要技術處理,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並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燬或作必要技術處理。
碰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相關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碰撞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碰撞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並銷燬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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