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整。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近日在對該政策進行解讀時表示,應該說,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該負責人舉例說明:假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定,單獨作爲一個月收入徵稅,因爲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爲20%,速算扣除數爲375,應納稅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爲1000,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應納稅款=12000×10%-25=11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850元。顯而易見,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2%的稅收負擔。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那種認爲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餘額低於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爲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經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爲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爲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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