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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市民的年終獎可以『少繳稅』了。
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調整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的計稅方式,市民取得的年終獎全額將先除以12再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此前為年終獎全額直接按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由於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執行累進稅率,此舉將大大降低市民年終獎稅負,年終獎將可以更多地『落袋』。
年終獎稅負將大大降低
據了解,按此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為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而國稅總局的《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兩者的區別在於,新辦法將采取將市民的年終獎金,先除以12個月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於稅率大大降低,市民的稅負將大大減輕。
例如,張先生年終獎為12000元,按目前有關規定,其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為2025元(12000×20%-175)。但若按新辦法,張先生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175元(12000×10%-25),兩者相差850元。也就是說,張先生可少交850元的個人所得稅。
廣東商學院財稅學院石衛祥教授表示,該《通知》的出臺,市民年終獎的稅負肯定將大幅降低,體現了個人所得稅有關調節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的立法精神。
『市民取得年終獎是全年的勞動成果,若按目前全額確定稅率,以一個月計算征收的做法有失公平,因為年終獎是市民全年勞動成果的體現,以除以12個月後再確定稅率,作為一個月計征,更顯公平。』
他同時透露,由於立法方面的原因,個人所得稅在近兩年不會有大的變動,但會作小范圍的調整。
半年獎、季度獎要『多繳稅』
不過,根據《通知》的規定,今後市民取得的半年獎、季度獎時,則要比現在『多繳稅』了。
《通知》明確,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此前的規定是,除年終加薪外,數月獎金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兩者的差別在於,現時半年獎及季度獎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作費用扣除全額計稅;而今年起,市民取得半年獎、季度獎,不但不能享受上述優惠,而且還要並入當月工資計稅,其稅基擴大了,稅負自然就增加。
例如張先生7月的工資是4000元,半年獎是6000元,按現時做法,其交繳的個人所得稅是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但若按新規定,張先生就應交1625元[(6000+4000)×20%-375],兩者相差445元。
獎金一次發放可節稅
另外,《通知》同時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每年只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辦法實行。
『從節稅角度考慮,今後企業發放獎金以年終一次性為好,沒有必要就不宜采取分季或半年的方式發放。』石衛祥認為。
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以張先生每月4000元、年終獎12000元一次發放為例,張先生今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435元,但如果其單位將上述年終獎12000元分開發放,如每季2000元,年終再發4000元,則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615元,二者相差1180元。
石衛祥認為,今後企業如果將年終獎分為半年或季度發放,等於多繳了兩次以上的稅,因為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從今年起,半年獎和季度獎要並入當月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若采取上述做法,就會使稅基擴大,稅負增加,市民所交的個人所得稅款就自然增加。
新舊計稅方式年終獎所需繳稅對比(單位:元)
年終獎舊計稅方式新計稅方式應繳稅款『少繳』稅款應繳稅款
10000 1625 975 650
20000 3625 1975 1650
30000 6125 437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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