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在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柏鬆華訴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據瞭解,銀川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對證券市場投資人訴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進行立案審查工作。此次受理柏鬆華訴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涉案標的14.53萬元。
銀川中院經過認真研究,決定於1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柏鬆華(女)委託丈夫禹濤代理本案,被告銀廣夏委託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巖和本公司監事樑勝權代理本案。
原告委託人禹濤在法庭表示,因爲銀廣夏的虛假陳述造成原告的損失,應該予以賠償,至於佣金和印花稅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計算;被告銀廣夏委託人表示,不否認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虛假陳述,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應該考慮系統風險因素的存在,相應扣減證券市場投資人的損失。
銀川中院爲了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將盡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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