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涉案證券公司存在銀行的客戶資金賬戶不得凍結
○對涉案證券公司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最低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不得凍結
○被執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通知》共八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舉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國九條”,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持續正常運轉的重大舉措。
《通知》強調,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應當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當證券公司爲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自有資金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但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爲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該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中的資金,證券公司應當協助執行。但對於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於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證券結算備付金時,應當正確界定證券結算備付金與自營結算備付金。對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當證券公司爲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確認該證券公司繳存的自營結算備付金餘額;對其最低限額以外的自營結算備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協助執行。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當正確處理清算交收程序與執行財產順序的關係。當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爲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屬於該被執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後的證券或者資金,並以書面形式責令其在7日內提供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上述已經凍結的證券或者資金。對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後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爲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通知》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登記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設的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中的資金。
《通知》還對流通證券的執行作了規定。《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內的流通證券採取執行措施時,應當查明該流通證券確屬被執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執行流通證券,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並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有效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保護結算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證涉案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不受影響或少受影響。
資料鏈接:交易結算資金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和1998年曾分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通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緊急通知(法明傳[1998]213號)》。在過去幾年裏,這兩個司法文件,對於指導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爲,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1999年《證券法》實施,2001年中國證監會發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使證券市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2004年8月30日,中國證監會出臺《關於對證券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分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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