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刪去了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
○貸款最長期限延長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可作爲質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規定
○貸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一段時間以來已“名存實亡”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有望重新步入正軌。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股票質押貸款的證券公司條件有所放寬,同時,借款人的條件進一步細化,質押物的種類以及質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長。
根據新辦法,可進行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將不限於“綜合類”,放寬到依法設立並獲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券商。另外,新辦法還刪去了舊辦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須是“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的規定,使得虧損券商也可以參與股票質押貸款,通過貸款支持渡過暫時的難關。
新辦法共8章44條,包括總則,貸款人、借款人,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貸款程序,貸款風險控制,質物的保管和處分以及罰則等內容。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將與舊辦法所規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爲合法的質押物。新辦法同時明確規定,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關於借款人的條件,新辦法較舊辦法的規定更細。除已有的資產具有充足流動性、自營業務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額交易風險準備金外,還新增了具備還本付息能力,已按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淨資本表、利潤表以及利潤分配表,以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等內容。
新辦法還對舊辦法中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作了較大修改。對於貸款期限,新辦法將舊辦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爲6個月,修改爲1年。對於貸款利率,新辦法取消了舊辦法“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爲30%,最低下浮幅度爲10%”的規定,只需執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即可。
新辦法在取消舊辦法“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規定的同時,強化了貸款風險控制的動態性,將舊辦法規定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金15%”的規定,修改爲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新辦法還規定,借款人出現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股權變更等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另外,新辦法還將警戒線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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