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個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手黨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了一臺投幣洗衣機,開了一個洗衣店。每天晚上結算當天洗衣收入時,他將非法所得的贓款加入其中,再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後條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來歷。
洗錢罪是指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非法獲得的贓款通過轉移、兌換、購買金融票據或直接投資而掩蓋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其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爲。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主觀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的行爲表現,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以下五種行爲:
1、提供資金帳戶;2、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有上述五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洗錢罪。
對於犯洗錢罪,刑法規定處以沒收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的5%以上,20%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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