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活動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名黑手黨成員開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那些通過賭博、走私、勒索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由來。
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爲。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是指單位或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質和來源的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