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一直緊俏的“廣本”,不想因爲銷售商多收“加急費”而觸犯了法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北京豐匯通順汽車貿易公司退還消費者購車的加價款2.6萬元。這一經典案例,給曾經風行一時的“加價車”敲響了法律的警鐘。不僅加價車將會退出汽車銷售舞臺,而且過去的加價車還可能引起車主的集體訴訟。
法院判定加價違法
原告張先生2002年10月選購了北京豐匯通順汽車貿易公司一輛廣本車,在沒有現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由張先生在車價之外多交2.6萬元的“加價款”,即可在當年11月5日提車。但由於種種原因,直到2003年的12月23日,張先生才提到一年前訂購的廣本。法院一審以經銷商不按期交車違約判決經銷商返還張先生2.6萬元,後經銷商不服而上訴。近日一中院經審理後,增加了對於判定加價車違法更有普遍意義的兩點依據:
一、變相提高車價違法。《價格法》要求銷售商要按明示價格買賣。汽車銷售公司卻在明示價格的基礎上收取了加價款,這種變相擡高價位的行爲違反了《價格法》。
二、交易顯失公平。任何一項交易都應當付出合理代價。消費者支付加價款,但汽車銷售公司並未相應地付出合理代價,當然無權收取消費者車價款以外的費用。
法院終審判決經銷商返還消費者加價款,且判決結果已付諸執行。
加價車是一種違反國家有關稅務方面規定的現象。北亞車市商務信息部且小鋼認爲,經銷商在加價銷售過程中,往往是以收據作爲這部分加價費的書面協議證明,但收據上的金額是不需要繳納稅款的,因而這是一種逃避稅的行爲。
加價只因市場不成熟
據中國汽車工業諮詢總公司首席分析師賈新光介紹,加價車的出現,是連汽車廠家都沒有預料到的。它產生的一個大背景是,2001年加入WTO後,汽車廠家爲了提高國產車相對於進口車的競爭力,把車價都定得偏低,不想由於汽車進口許可證的影響,進口車的價格不降反升,與國產車形成了巨大的價格差。加上廠家對汽車市場供應量的控制,2002~2003年間存在汽車廠家生產能力低下、市場供不應求的原因,於是催生了加價車這個怪胎。
在車價之外加價才能提車,是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但爲什麼此前沒有消費者覺察到收“加急費”違法而維護自己正當權益呢?賈新光說,消費者一直買加價的賬的根本原因,還在於消費者消費行爲不理智。由於對某個車型的偏愛,或者過分誇大對汽車的需求感,讓消費者接受了加價車和不合理的加價金額。
賈新光認爲,實際上汽車廠家的正確處理方式,應該是漲價而不是加價。“加價”現象從總體上反映了我國汽車消費市場的不成熟。
可能引發集體訴訟
且小鋼認爲,去年由於汽車廠家的產能普遍偏低,市場供小於求,導致加價車的出現。而今年以來大部分汽車廠家都提高了產能,庫存的增加導致市場供大於求,價格戰出現,加價現象實際上也已走到了盡頭。
不過,加價車的消費者作爲一個特殊羣體仍然還是存在的。賈新光認爲,如果此個案經過普及,很可能會引發這部分消費羣體集體訴訟的出現。
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田小穹也認爲,雖然該案例本身無法成爲以後類似案件的審判依據,但是還是存在一定的參考價值,對今後的類似案件審理造成一定影響。該案終審判決的理由如果能得到其他法院的認同,也可以成爲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依據。
據業內人士介紹,加價行爲多發生在二級經銷商身上,但最後的加價費用分成還涉及廠家直屬的汽車專賣店,加價車實際上是專賣店和下級經銷商合作的產物。由於廠家對直屬的經銷商有禁止加價銷售的規定,專賣店爲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就將車批發給下級經銷商,由下級經銷商加價賣出後,雙方再根據事先的協議分成。雖然從個案來看,法院的判罰對象爲汽車的最終銷售商,也就是說下級經銷商要支付全部加價款,包括已經分成出去的那部分金額,但實際上這裏面可能又會引發下級經銷商和專賣店之間的資金糾紛。
據瞭解,銷售過加價車的經銷商不僅僅是廣本,還有通用別克、奧迪等多個汽車品牌。加價銷售的汽車數量也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如果衆多消費者都選擇用法律手段維權,對汽車銷售而言將是巨大的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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