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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12月5日公布了對進口丙烯酸酯(Acrylates)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自《公告》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丙烯酸酯時,應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現金保證金。據悉,這是有關丙烯酸酯的第二起反傾銷案件。
代理此案的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雪華說,在國外廠家第一次遭受中國政府反傾銷制裁後,他們通過轉移生產基地,在他國設立工廠,以達到規避中國反傾銷制裁,繼續保持向中國市場低價傾銷的目的。
1999年12月,中國開始對第一起丙烯酸酯反傾銷案件立案,對象為美國、日本、德國生產企業。案件在2001年6月終裁,除德國企業因對華出口量不到當時中國進口量3%而忽略不計外,美國和日本企業被課征31%到69%不等的反傾銷稅。
但丙烯酸酯的進口量並未因此有所下滑。從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的統計數字看,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四國向中國出口數量佔中國同期進口總量的比例從29.78%猛昇至63.65%。據業內人士介紹,馬來西亞的巴斯夫國油公司就是德國公司在馬來西亞的投資,印尼的觸媒公司就是日本觸媒公司的投資。他們實際上是將生產基地轉移到了距離中國更近的國家進行生產,並沒有放棄利用傾銷手段對中國市場的佔領。
中國廠家意識到這個問題,向外經貿部提起申訴,外經貿部於2001年10月10日立案,對這些原產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進行反傾銷調查。12月5日的初裁顯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被調查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價格比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平均低9.72%,嚴重抑制了國內產品價格的合理增長。
初裁顯示,韓國LG化學的傾銷幅度為11%,其他韓國公司20%;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1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38%;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公司46%,其他新加坡公司49%;印尼日本觸媒公司11%,其他印度尼西亞公司24%。
而隨著國內涂料、皮革、粘合劑、化纖和紡織等相關行業的迅速發展,國內對丙烯酸酯的需求大幅上昇。2000年中國對丙烯酸酯的需求量比1998年增長71.1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長29.58%。
依照法律程序,此案的終裁最遲將在明年4月10日之前完成,若終裁是肯定型的,則將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有效期為5年。如果5年期限到期時,沒有國內企業提出『日落復審』,反傾銷措施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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