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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東方電子虛假財務報告案。當日,已經於2002年5月因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而戴上ST帽的東方電子,收盤價為3.90元。
看到包括原董事長在內的3名原高管被繩之以法,是受害中小投資者所期盼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與追究刑事責任相比,對東方電子虛假財務報告案應給予的行政處罰明顯遲緩。
事實清楚為何不罰
中國證監會去年7月便開始對東方電子進行調查,可時至今日未公布調查結果。其實,東方電子案的主要問題已基本清楚。今年4月末,公司2001年年報對主要財務數據的追溯調整,基本揭示了虛假陳述的嚴重程度,即公司前幾年把出售股票收入的10.39億元列入主營業務利潤中,以支持其業績的『高增長』。
從此次檢察機關的指控看,東方電子至少在3個問題上犯了大錯:一是虛假披露財務信息,於1997年至2001年共計虛增主營收入17.0475億元。二是『偽造』內部職工股。公司大膽開展所謂的『職工股造富運動』,另設『空殼』公司購買了1044萬股內部職工股。其三,進行內幕交易。東方電子昔日在二級市場上的風光走勢,與公司自己參與『做莊』有關。
檢察機關稱,原公司董事長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向原副總經理控制的69個個人賬戶累計投入6.8億元,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炒作。
東方電子的違法行為在造假上市公司中屬『重量級』,集財務造假、偽造職工股、內幕交易於一身,連銀廣夏、鄭百文也只能『望塵莫及』。累計投入6.8億元進行股票炒作,這些資金又從哪裡來?投資者顯然要懷疑其是否非法挪用募股資金。
據悉,知道東方電子曾是滬深股市中出名的『績優股』,是國內高科技成長股神話的象征。自1997年1月上市起,盡管公司股本年年高速擴張(1997年5月實施1996年度分配10股送4股公積金轉增6股,1998年度10送8股,1999年度中期10送6股公積金轉增4股,1999年度末期10送2.5股公積金轉增3.5股),但公司的業績並沒有因股本高速擴張而稀釋,相反諸年利潤水平、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等指標,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正因如此,該股被普遍公認為高成長股的典范而受市場熱炒,股價從1997年上市之初的17.79元,一路攀昇至2000年2月的最高價復權達448.93元,3年累計漲幅高達24.23倍。尤其是1999年底該股23246萬股內部職工股上市後不跌反漲,一個半月內從14.5元一路?昇至45元。
瘋狂造假股價狂跌
如今的東方電子股價,早已跌得慘不忍睹。這種大跌後的損失慘重,與當初東方電子的瘋狂造假及二級市場大肆炒作直接有關。檢察機關指出,因東方電子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導致其股票價格連續下跌,市值大幅縮水,共計給股東造成損失25.7億元。事實上,投資者的損失遠不止這個數字。
東方電子股價『跳水』發生於2001年7月中旬,7月16日起由前一個交易日收盤17.44元開始異常下跌,到8月6日最低跌至10.28元。小幅反彈至12元多後,很快又開始一輪下跌,到11月中旬跌破5元。當時市場還為這只績優股遭暴跌而摸不著頭腦,但現在看來其暴跌恰恰與中國證監會開始調查同步。東方電子的流通A股有60211.2萬股,就此算來共『蒸發』了流通市值近80億元。即便按有的律師處理證券民事賠償所建議的系統風險扣除法,把大盤下跌的風險因素扣除在外,東方電子流通市值的『蒸發』,也不止檢察機關現指出的25.7億元。
東方電子昔日能夠『淋漓盡致』地展現高科技成長股『魅力』,與該公司『高管』違反證券法律的行為密不可分。在公司用炒股收入成功『支橕』績優的背後,中小投資者卻付出了血淋淋的代價。對東方電子做出行政處罰,是受害投資者所期盼的,只有如此纔能力爭司法救濟。從東方電子2001年中報看,基金安順、基金安信、基金景宏及基金景福雖已大幅減持,但當時仍分別持有2200萬股、2046.01萬股、400萬股、262.5萬股。倘若基金同樣被東方電子的虛假陳述所害,其有責任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為基金持有人爭取獲得賠償。
業內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再不盡早公布,對受害投資者將十分不利。按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這意味著只要行政處罰決定一天不做出,受害的東方電子投資者就無法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東方電子相關責任人涉嫌內幕交易,限於『1·15通知』的缺陷,投資者更不可能立刻上法院討還公道。畫皮被揭後的東方電子2002年前三季度虧損8878.6萬元,並已預計2002年全年業績為虧損。假如公司無法扭轉虧損局面,其資產質量勢必越來越糟糕,股東權益則等待『縮水』。
東方電子現在就像一個『空架子』,調整後的每股淨資產已低於股票面值。看上去似乎有10.39億元經會計調整後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可實際上公司並沒有這樣一筆巨額資金留在賬上。出售股票收入所被確認的收益,部分已采取現金和紅股的方式分配給全體股東。而且,這10.39億元還可能面臨流出。
受害投資者焦急萬分
由於是非法所得,極可能在行政處罰中被要求以貨幣資金的形式上繳。去年,中國證監會對億安科技操縱案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相關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10.39億元會不會被確認為違規收入罰沒?假若違規收入罰沒的單子開出,無異於宣判東方電子『死刑』,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訴訟結果將更糟糕。
2002年中期,東方電子的股東權益和貨幣資金分別為48346.78萬元和33157.14萬元。僅看這兩個數字,就可想象到受害投資者有多麼焦急。
或許正因為在違規收入罰沒問題上難下決心,東方電子的行政處罰纔遲遲沒有公布。《證券法》第184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185條規定,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190條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東方電子究竟違反了哪一條,將由中國證監會依法裁定。可問題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一旦套上,東方電子現在的股東等於走進了『死胡同』,受虛假財務信息所害的老股東也很難指望獲賠。
看來,東方電子案暴露出另一個問題,即『1·15通知』前置程序的缺陷。如果不是以行政處罰作為法院受理的前提,受害投資者完全可以搶先起訴,並要求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而現在受害投資者盼行政處罰,有了行政處罰恐怕也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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