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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近日發布了修訂後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備受社會關注的價格聽證制度將更加完善。
修訂後的《聽證辦法》更好地體現了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增加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可以采取自願報名、單位推薦、委托有關社會團體選拔等方式產生』的內容,進一步保證了聽證會代表產生方式的公開和民主。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對聽證會的監督作用,修訂後的《聽證辦法》增加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定價的最終結果』的條款,增強了價格決策的透明度。為降低聽證會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還補充規定『在降低價格或者價格的制定對社會影響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采取簡易程序』。
由於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是中國行政決策機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暫行辦法》在施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完善。國家計委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對《暫行辦法》作了修訂。新辦法將於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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