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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開發商逾期交房可要當心嘍,逾期交房不但要賠違約金,而且還要支付違約利息。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開發商逾期交房賠付案件。長時間未按約定交房的開發商,被判賠購房者李先生違約金和違約利息共計91360元。
李先生於2000年4月在天津市和平區購買了一套價值56.8萬元的商品房,按合同約定,李先生在交房前已支付開發商50萬元,可不知什麼原因,原定於2000年12月31日的交房期被推遲到了今年4月,逾期16個月。因雙方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李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開發商只同意賠違約金,而不同意支付違約利息。後經法院判決,開發商不僅要按房價款向李先生賠償違約金11360元,而且還要按李先生的已付款支付違約利息80000元。
曾參與此案訴訟的國鵬律師事務所的潘海濤律師表示,開發商在承諾時一定要慎重,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承諾,如果一味逾期交房,根據合同不但要賠償違約金,而且還要支付違約利息。同樣,作為購房者也要當心,如果逾期付款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案的判決會對開發商起到警示作用。
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制定部門表示,新的合同已明確規定了銷售方如沒按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一定期限內的,購房者有權向銷售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銷售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購房者有權選擇兩種處置方法,追究銷售方的違約責任:一、合同繼續履行:銷售方應支付購房者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銷售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銷售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約定的比例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二、解除合同:銷售方應退還購房者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銷售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銷售方退還購房者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銷售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約定的比例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購房者的實際損失超過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時,銷售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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