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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纔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杆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客戶保證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貨經紀公司按照交易所規定收取,該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繳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當結算後保證金低於規定時,經紀公司應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客戶不能按時追加的,期貨經紀公司可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餘額能夠維持其剩餘頭寸。
二.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按當日結算價結算盈虧,資金不足必須補足,否則根據合同規定處理;而贏餘可隨時提取。該制度有利於防范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三.漲跌停板制度
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既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目前,國內的主要交易品種均規定為『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3%』。
制定漲跌停板制度,是因為每日結算制度只能將風險控制在一個交易日內,如果在交易日之內期貨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仍然可能造成會員和客戶的保證金帳戶大面積虧損或透支。漲跌停板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減緩、抑制一些突發性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衝擊而造成的狂漲暴跌,減緩每一個交易日的價格波動,將損失的可能性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
出現漲跌停板時,交易所可以采取措施控制風險,比如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調整漲跌停板幅度等。
四.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持倉限額制度有以下規定:
1.交易所根據不同的期貨合約,不同的交易階段制定持倉限額制度,從而減少市場風險產生的可能性。比如在一般月份,一個會員對某種合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該合約持倉總量的15%。
2.交易所根據會員的不同性質(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制定持倉限額制度,從而控制市場持倉規模。
3.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4.超出限倉數量的頭寸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減倉的持倉頭寸,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措施。
五.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范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戶或會員也應執行大戶報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改變要求報告的持倉水平。
六.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有以下規定:
1.標准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簽發給貨物賣方的實物提貨憑證。標准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後有效。標准倉單采用記名方式。
2.定點交割。貨物交割者必須按規定將交割商品運送到指定交割倉庫。
3.倉單交付。賣方交付有效標准倉單,買方支付貨款。(標准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後有效)
4.倉庫管理。(略)
5.倉單轉讓。標准倉單可以按交易所規定進行轉讓。轉讓申請由會員單位書面向交易所申報說明轉讓的數量、單位、轉讓前後的客戶碼及名稱等,並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6.違約處理。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准倉單或買方未交付貨款或支付不足的,視為違約。交易所對違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過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約時,交易所為了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
九.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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