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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保險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中國保監會上海辦公室就讀者關心的一些問題給予了解答,文章將在本報陸續刊出。
問:《保險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意義是什麼?
答:《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規范保險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業的監管,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年來,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從外部環境看,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機制的作用日益增強,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國對外開放和與國際接軌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從內部結構看,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范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豐富。與此同時,費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保險監管明顯加強。客觀形勢的變化使得《保險法》的一些不足逐漸顯露出來,如個別條文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不符,一些條文已不適應加強保險監管、加快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對《保險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是保險市場發展和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必然要求。
這次修訂是《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是中國保險法制建設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它體現了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針政策,對深化保險體制改革、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推進保險市場化進程、加強保險業與國際接軌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必將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問:《保險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保險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履行了加入WTO承諾。修正案根據中國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出的承諾,修改了法定再保險的規定。二是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修正案加強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對保險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同時對《保險法》的保險合同部分的個別條文作出了直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修改。三是強化了保險監管。修正案要求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健全責任准備金的提轉辦法。修正案同時增加了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四是支持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修正案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保險資金運用、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的兼營和保險代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規定。
問:哪些內容的修訂體現了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答: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一方面,這次修訂內容中所有關於加強保險監管的修訂,都是為了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這從根本上體現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還有一些修訂內容直接體現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如為了切實建立保險保障基金,授權保險監管機構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責任;對保險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規定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明確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後仍享有向侵權的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強調了人壽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破產時,轉讓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等。
問:哪些內容的修訂體現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
答: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代理隊伍不斷壯大。目前全國保險代理人數已達120萬,上海保險代理人也有近5萬餘人,因此通過立法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規范是有必要的。在《保險法》的修訂中加強了對代理人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具體表現在:
第一,增加了『表見代理』的內容,即規定:『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這一規定,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代理人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對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維護保險市場良好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第二,倡導誠信原則,要求加強對代理人的培訓,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業務的活動。』
第三,此次修訂中增加了代理人的法定禁止行為,內容如下:
一、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不得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不得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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