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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是A營業部的一名投資者,她希望將其閑置資金投資到證券市場。由於缺乏專業證券投資知識和經驗,故有找人代理買賣股票的願望。在A營業部工作人員的介紹下,王某認識了吳某。由於王某希望被委托方是公司,吳某便在2001年初申請設立廣州Y諮詢有限公司。為此,A營業部與吳某簽署了一份場地租賃合同,將公司所在地的317室提供給Y公司W作為登記注冊地,使Y公司得以順利取得工商登記,促使王某最終與Y公司達成『委托資金管理』協議。2001年3月23日和4月12日,王某以其創辦的廣州G和H公司的名義分別與Y公司簽訂金額為1000萬、800萬的《委托資金管理協議》。在王某的要求下,簽約雙方又與A營業部簽訂了A營業部作第三方的《補充協議》。《委托資金管理協議》和《補充協議》約定由G和H公司提供資金,打到Y公司在營業部開設的帳戶上,由Y公司負責操作,投資風險由Y公司承擔,協議期滿由Y公司返還本金及相當於委托資金年息15%的收益。Y公司須提供兩倍於委托資金額的股票帳戶作抵押,A營業部對上述賬戶進行監控,並在Y公司違約時保障G和H公司的本金及利益不受損失。協議期滿後,三方分別於6月24日和7月13日進行續約,續期8個月。
協議簽訂後,委托資金馬上到位,但並未按協議要求打入Y公司在A營業部開設的賬戶上,而是保留在G公司的賬戶上。王某通過A營業部客戶經理陳某將其賬戶的交易密碼告訴吳某,由吳某進行操作。Y公司則提供了彭某、黃某兩個市值4000多萬元的賬戶作抵押,並向A營業部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和《證明書》(現已查明屬偽造)。到2001年9、10月份,王某得知1800萬元的委托資金已賬面虧損近1000萬元,遂要求A營業部按補充協議約定拋售抵押賬戶股票並將相應資金劃入G公司賬戶。至此A營業部纔發現,Y公司提供的抵押賬戶根本未經賬戶真實所有人授權,A營業部無法按協議約定動用該賬戶股票及資金來彌補損失。其後不久Y公司法人代表吳某失蹤,王某遂懷疑A營業部與吳某合伙欺詐。
點評這是一起牽涉到『證券工作室』、『委托理財』的案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委托是合法的。投資者都希望自己的證券投資能保值增值,在個人對證券投資的專業知識未全面、及時掌握的情況下,投資者實際上存在著尋找專業指導的需求,上述委托資金管理形式就應運而生。這種形式區別於證券營業部中投資諮詢機構設立的『證券工作室』,也與證券公司(或營業部)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方式有明顯的區別。它通常是由一些『操作高手』開設的,代理委托人進行股票買賣操作,與委托人達成盈利分成條款、承諾給予固定利率回報或雙方『錢』、『纔』資源互補合作炒股、保底等方面協議。由於至目前為止,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在證券營業部的『工作室』應具有何種資格以及給投資者造成虧損須如何承擔等問題,因此,投資者進行此類委托要特別小心,事前盡可能簽訂合法的、完善的協議。若事後發生賠償糾紛,糾紛雙方應通過法院判決的途徑區別各自的責任。若發生被委托人挾款潛逃、溜之大吉的情況,委托人應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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