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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2年12月15日起,金融統計資料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將受到嚴懲。昨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新修訂的《金融統計管理規定》,明確列舉出五種違規行為。
這五種行為分別是: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佔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行為。
《規定》指出,有五種行為之一者,將受到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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