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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為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的決策、管理、繳存、提取、使用和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
天津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十年來,在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繁榮房地產市場,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至今年9月底,已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49.6億元,為46萬名職工提供住房消費資金105億元,支持購房面積1000餘萬建築平方米,其中向14萬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91億元,32萬名職工由於購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14億元。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權益,天津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充分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是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按照三個『三分之一』的原則設立,即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房地產管理(建設)或房改、財政、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代表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充分代表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實現住房公積金依法決策、自主決策和民主決策。
《條例》還強化了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一是強化財政監督;二是堅持審計監督;三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明確職工監督;五是加強中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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