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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透露,已連敗6案的中國藍田公司日前在中國農業銀行的一起涉及1.4億多元的巨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再次以敗訴告終:藍田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天內向農行朝陽支行償付借款本金人民幣各7000萬元及利息124.7554萬元、121.4234萬元,湖北江湖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生態』)對藍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北京二中院審理查明,農行朝陽支行與藍田公司於2001年3月24日、6月29日分別簽訂了兩份借款金額為7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並約定利率為年利率6.552%,期限分別至2002年1月30日和2002年2月16日。2001年3月24日、6月29日農行朝陽支行與湖北藍田股份公司,即現在的『ST生態』,又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藍田股份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後,農行朝陽支行依約於2001年5月24日和6月29日分別向藍田股份公司發放了這兩筆貸款。
但兩筆借款到期後,藍田公司並未依約還本付息,湖北藍田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證義務。截止2002年3月20日和4月20日,藍田公司共欠農行朝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4億元、利息248.9894萬元。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定,農行朝陽支行與藍田公司簽訂的2份借款合同及與藍田股份公司簽訂的2份保證合同系簽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藍田公司作為債務人未依約償還貸款、生態農業公司作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均屬違約行為。北京二中院由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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