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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上海市國資局與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市分行訴海南證券公司國債回購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兩起訴訟分別涉及金額1777萬和959萬人民幣。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海南證券公司在收到書面判決書10日內向建行青島市分行償還欠款及利息。由於被告質疑上海市國資局的主體資格,法院決定將上海市國資局的訴訟請求推後再審。
目前的現實是,海南證券已經無任何財產可以被執行。
海南證券公司一位接近管理層的人士10月9日向記者透露,目前海南證券公司的資產已經基本被法院凍結,公司陷入嚴重資不抵債局面,欠債原因主要是因為幾年前的國債回購,當年大量的國債回購款用於房地產的開發等項目而無法收回。
上海市國資局此筆債權由國泰君安公司轉讓而來,雙方在2001年12月12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海南證券公司所欠國泰君安共1900萬元國債回購款及利息轉讓至上海市國資局,後者委托國泰君安投資管理公司向被告海南證券公司提出上訴,但海南證券公司代理人李先生稱海南證券從未收到國泰君安通過特快專遞郵寄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因此不承認上海市國資局的原告資格。
原告上海市國資局代理人告訴記者,2000年北京市二中院判決的一筆海南證券欠國泰君安近1000萬國債回購款至今還未收回,海南證券已經無任何財產可以被執行了,估計本案這筆欠款即使宣判了,收回的可能性也不大。
海南證券公司代理人李先生沒有向記者透露公司所欠國債回購款的總額以及涉及的案件數量,但稱『不在少數』。通過其他途徑了解,海南證券公司所欠國債回購款的總額將達數億元。
法院認為,由於本案涉及的國債回購發生在北京聯辦交易中心STAQ系統,該交易中心對於國債回購不要求現券實物交割,與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衝突,因此所發生的證券回購都被認定為違規行為,法院對於發生的大量違規證券回購交易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被告方只要求償還本金及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曾在1995年極度狂熱、年交易量超過4000億元的國債回購熱潮始於北京STAQ系統、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雖然早已經被叫停,並且通過機構相互債務對衝,債務本金已從1995年的720億元降為50億元左右,但是由此引起的龐大資金回籠卻並未了結,其中海南省和廣東省的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的國債回購債務數額最大。海南的信托公司和租賃公司被深深地卷入了這個漩渦中,事實上,這也是該省130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加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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