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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福建各地住房消費的不斷昇溫,與之如影相隨的按揭房屋保險的種種問題也成串地浮出水面,許多消費者都感覺這種按揭房屋保險是對投保人無任何益處的『傻瓜險』,並紛紛向省消委會投訴。為此,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於9月18日專門召開一次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問題研討會,組織省人大、省法律協會、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協會的專家對消費者提出的疑問進行探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銀行和保險公司現行的做法明顯與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相衝突,這不僅侵犯了貸款消費者的權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住房消費擴展。
消費者:質疑集中8個方面
據省消委會副秘書長林江敏介紹,消費者投訴要點主要集中在8個方面:一是銀行要求貸款者對按揭房先全額保險,如不進行全保將不予貸款,由於資金市場銀行佔獨佔地位,消費者不得不簽訂這個『霸王合同』;二是受益人問題,由消費者繳納保費的保險受益人必須填銀行為受益人,否則不予貸款;三是指定保險人,在向銀行貸款時,銀行指定保險公司,消費者沒有選擇權;四是一次性收取保費問題,投保時消費者被要求一次性繳清保費,而隨著購房者每月還款的增加,保額在逐步減小,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也在減小,而保險公司依然按照當初的保額來收取保費。若消費者提前還貸,那就白白損失保費;五是消費者重復保險。很多按揭商品房都是期房,而正在建設中的期房屬在建工程承保范圍,這個險種是法律強制開發商必須投保的,讓貸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產險,存在重復投保嫌疑,而按規定固定資產是不能重復投保的;六是銀行轉嫁風險,消費者貸款時已將房子做抵押,銀行要求消費者對抵押物進行保險,其實是將自身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七是保險金的去向問題。銀行如此熱衷按揭保險,背後是否有經濟回報?消費者有權知道保費的分配問題;八是消費者投保的項目幾乎是零風險,保費卻很高。
專家:『傻瓜險』是強加的負擔
與會專家分析,這種『傻瓜險』風險極小,費率高,房屋保險理賠范圍小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借款人貸款買房的積極性。購房貸款保險的年費率是按照貸款總額的0.56?(去年是0.8?)來計算的,這種利率相對來講比較高。而以平安保險福州公司的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為例,保險責任范圍主要是火災、爆炸、暴雨、冰雹、空中墜物引起的房屋損失,而對房屋裝修損失不賠。目前建築質量越來越高,地震和戰爭又不在保險范圍,保單中所列的意外事件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幾乎接近於零。事實上這個保險沒有必要。
退一步講,對這個零風險的項目進行保險,保費設計是否過高也值得探討。而事實上保險標的價值也有爭議,保險公司一般以房產銷售價格為基數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但承擔的風險卻最多不超過房價中的建築成本。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房產價格含建築成本、土地轉讓價、配套費、發展商的利潤,甚至朝向費、層次費等,用建築工程的合同金額平均分攤到每一住戶後作為保險金額,纔較為合理。
對此,福州保監辦代表稱,保險公司並沒有強制消費者投保,關鍵是銀行要求消費者這麼做的。保費規定是參照有關標准制定,沒有商榷餘地。房屋價值不可分割,保單設計也是按整房價值計算,要求全額投保並未違規。故不合理只是險種,保險公司的做法並沒有違反相關法規。
焦點:『第25條』與大法相悖
銀行代表提出:各家銀行要求住房貸款人對抵押物(住房)進行固定資產保險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針對人行這條規定,與會專家認為,這條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悖。省消委會專家團成員一級律師趙修果提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悖。而各家銀行的實際操作則進一步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的代表提出,經與總行聯系,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認識到『第25條』的欠缺之處,目前已著手修改。
據專家剖析: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第25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福建省工商局代表也提出,銀行這麼做是將貸款人整體當做不信任人群來看。對投保人毫無利益的合同應是無效合同。銀行要保的應該是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而非出險率極低的房屋財產險。另外,指定保險公司投保的做法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次性收取保費也不合理,根據保險的一般常識,一般保險期在一年以上的,保險費是按年,有時甚至按月支付的。但是保險公司的抵押住房貸款保險合同中卻要求投保人一次性付清所有保險費。隨著時間的推移,借款人欠銀行的錢越來越少,銀行的風險也越來越小,借款人為銀行承擔的風險為什麼不能逐漸減少呢?若提前還款,剩餘期限保費照繳,這顯然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侵犯了購房者的利益,加重了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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