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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濟南股民王先生收到了歷下區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他的28萬元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王先生狀告的券商是南方證券濟南營業部,理由是他存入的28萬元賬戶資金被券商內部轉取了。
案由是股民王先生於2001年2月20日,在被告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濟南營業部開立了40萬元的資金賬戶;2001年3月23日,王的賬戶上被轉走了28萬元。立案後,經被告申請,法院又依法追加了王的妻子李某和女兒王麗(化名)分別為第二被告和第三人。28萬元讓一家人卷入了官司旋渦,於是使得這起股票保證金糾紛案更加撲朔迷離。
歷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28萬元資金劃入了女兒王麗在南方證券的賬戶內,系由原告妻子李某於2001年3月23日填寫了南方證券委托買賣證券取款憑單從王的資金賬號中轉取的。
法院認為,在28萬元資金轉取過程中,被告南方證券沒有證據證實對第二被告李某所持的轉款手續進行了嚴格審查的義務,應負審查不嚴之責,因此南方證券對於原告28萬元資金的轉取存有一定過錯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鑒於這筆款項是由第二被告李某轉入其女兒王麗在南方證券開立的賬戶內,而且王麗也未獨立生活,所以其賬戶內的資金仍屬王、李夫婦所有。所以,雖然被告南方證券及第二被告李某有過錯,但此過錯並未給原告造成損害後果,故法院駁回原告王先生對被告南方證券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判定此案的受理費、鑒定費共計8710元由南方證券承擔。
一審判決後,原告王先生及其妻子李某立即表示不服判決,決定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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