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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退稅犯罪活動的,將依照刑法從重處罰。9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作出這一規定。該解釋已於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解釋對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界定為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根據這一解釋,騙取國家出口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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