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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銀行分理處主任楊某因涉嫌瀆職,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等資料,致使所在銀行蒙受5600萬元經濟損失,雖經警方多方努力,現仍有227萬元無法追回。昨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區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楊某,38歲,高中文化。1999年10月至2000年6月,楊某在擔任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負責人、主持該處工作期間,違反規定,先後將某汽貿公司、某房地產公司、某電器廠的『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和營業執照、預留印鑒卡復印件提供給張某某,為張某某等人冒用上述單位名義,以上述單位存款作質押騙開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了條件,致使楊某所在銀行損失5600萬元人民幣。案發後,經公安機關費盡周折多方努力,最終追繳張某某等人機動車、房地產和部分資金,總計折合人民幣5370萬元,其餘227萬元至今未能退回。
法庭上,楊某對自己所犯罪行極力掩飾、辯解,他說,在擔任分理處負責人期間,因上級銀行下達的吸攬存款的指標較高,他的壓力很大。1999年6月,初中同學張某某找到他,說可以幫忙吸攬儲戶,並在其後介紹某汽貿公司等單位在分理處存款5900萬元。他很感謝張某某,一時糊涂,便按照張某某的要求,將應該交給存款單位的『開戶證實書』等重要證件給了張某某,不料卻被張某某利用在和平支行騙開承兌匯票,並造成銀行損失5600萬元。楊某的律師在辯護時提出,支行在發放承兌匯票時也存在審查不嚴的工作失誤,不應把全部責任都歸在楊某身上。
但是,在法官及檢察官的步步追問下及大量事實面前,楊某的上述交待破綻百出,無法自圓其說。檢察官一方面指出楊某庭上所說與案發後所做口供矛盾,並指出按照楊某多年銀行工作經驗,理應能預見違規行為會造成的惡劣後果,而不存在其所說的一時糊涂。法官也警示楊某放棄逃避法律追究的幻想,如實交待問題。
因案情重大,昨日的庭審進行得很細致,上午11點多,合議庭最後宣布休庭,後面的許多重要情節,法庭將擇期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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