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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關於改進代辦股份轉讓工作的通知》,將退市公司列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范圍。《通知》規定,退市公司股份進行代辦轉讓需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續,向主辦券商正式提出代辦股份轉讓申請。主辦券商與退市公司簽訂代辦股份轉讓協議;二是公司股東在主辦券商營業機構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三是符合《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至此,退市公司上『三板』條件進一步明確。
【本報訊】(深圳商報記者彭琰)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布《關於改進代辦股份轉讓工作的通知》,將退市公司列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范圍。至此,退市公司上『三板』條件進一步明確。
《通知》規定,退市公司股份進行代辦轉讓需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續,向主辦券商正式提出代辦股份轉讓申請。主辦券商與退市公司簽訂代辦股份轉讓協議;二是公司股東在主辦券商營業機構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三是符合《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要求,主辦券商要根據退市公司股份數據集中、登記托管規范的特點,協助申請轉讓的退市公司加快股份轉托管進度;對提出申請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要積極指導其及時完成掛牌手續。《通知》還特別指出,要適當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初費和年費。同時,《通知》還加強了對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的自律管理和強化主辦券商督促股份轉讓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並要求主辦券商要利用各種形式持續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通知》要求,主辦券商應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並由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的高管人員負責該項業務日常管理;股份轉讓公司在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主辦券商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有關信息的內容,主辦券商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股份轉讓公司的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牟取利益;主辦券商要對股份轉讓公司的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應履行的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所規定的責任、義務,應在公司掛牌前完成初次輔導,對股份轉讓業務中出現的問題,應當依據有關規則和協議及時處理,重大事項當報備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辦券商有義務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對指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協助調查,並須向該會提交《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自律承諾書》。此外,《通知》還調整代辦股份轉讓方式,股份分類轉讓從9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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