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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日公布《關於改進代辦股份轉讓工作的通知》,其中將退市公司列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范圍,並強化主辦券商的責任。
按照改進辦法,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可進行代辦轉讓:(1)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續,向主辦券商正式提出代辦股份轉讓申請。主辦券商與退市公司簽訂代辦股份轉讓協議;(2)公司股東在主辦券商營業機構開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賬戶;(3)符合《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與此同時,主辦券商應根據退市公司股份數據集中、登記托管規范的特點,協助申請轉讓的退市公司加快股份轉托管進度,並適當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初費和年費。
在改進辦法中,證券業協會調整了代辦股份轉讓方式。通知指出,首先,應根據股份轉讓公司質量,實行區別對待,分類轉讓。其次,股份分類轉讓標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實行每周五次的轉讓方式:(1)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股東權益為正值或淨利潤為正值;(3)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通知提醒,上述股東權益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不予確認的部分後為正值;淨利潤為正值是指最近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若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實行每周三次的轉讓方式。
對主辦券商的要求包括:第一,加強對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的自律管理,主辦券商須向證券業協會提交《從事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自律承諾書》。第二,強化主辦券商督促股份轉讓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包括主辦券商對公司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提出合理性懷疑,並據此采取專項調查等必要措施;按照股份轉讓方式分類,對股份轉讓公司的信息披露執行不同的標准。股份每周轉讓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參照上市公司標准執行;股份每周轉讓三次的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必須公布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主辦券商有義務對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轉讓公司股份的轉讓予以暫停,實施暫停轉讓事項應向市場公告等。第三,應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包括投資者在開戶前,主辦券商應與其簽訂《股份轉讓風險揭示書》;主辦券商對投資者在股份轉讓時出現的違規行為,要依據委托協議,及時提出警示,並按雙方的約定,采取必要措施等。
據了解,股份分類轉讓實施要求股份分類轉讓可從2002年9月20日起實施,在實施股份分類轉讓前,主辦券商應完成下列工作:(1)公司提出申請,經主辦券商審核並辦完相關手續;(2)完成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技術測試,系統運行安全可靠;(3)制定當主辦券商不能履行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職責時,其職責能及時轉移的預案;(4)主辦券商和股份轉讓公司在股份實施每周五次轉讓方式的三個工作日前,就調整股份轉讓方式事項進行公告。
證券業協會要求,若建立股份轉讓方式的正常調整機制股份轉讓每周五次的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主辦券商應將其股份轉讓調整為每周轉讓三次,並作出公告,說明調整的原因,同時報協會備案:(1)股份轉讓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為負值且淨利潤為負值;(3)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如公告當日為股份轉讓日,當日暫停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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