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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近日發布《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給某些欠薪逃薪企業戴上了一道『緊箍咒』。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浙江省這個《辦法》規定,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責令企業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相當於勞動者工資的25%,賠償金則相當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至5倍;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還將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還規定,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企業,將在有關信息載體和公共傳媒上予以公布。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在年檢時將暫亮『紅燈』。
據了解,除了對欠薪逃薪企業作出處罰,《辦法》還對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企業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和備案制度、報告制度、信用監管、工資墊付、爭議解決以及有關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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