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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388.HK)附屬公司聯合交易所宣布,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財務披露條文,其中主要涉及發行人上市後首份年度賬目對重估資產的處理方法;以及財務報表的內容規定,包括權益變動報表、會計估算的變更,以及《主板規則》的分部披露。
聯交所稱,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現行的財務披露條文規定,如上市發行人曾對物業資產或其他有形資產進行評估,並把該等評估載列於其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內,則其財務報表須列載此等資產的估值。聯交所表示,上述規定將不適用於2002年9月1日或以後的新上市申請。
此外,在有關財務報表內容的規定方面,須披露『權益變動報表(因與股東進行資本交易或向股東進行分派而產生者除外)』的規定,將修訂為須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權益變動報表』,此修訂適用於會計結算日為2002年9月1日或以後的財務報表,但聯交所鼓勵上市公司提早按新規定處理。其次,上市發行人將須披露那些會對本期間或預計會對其後期間造成重大影響的任何重大會計估算更動詳情;如更動的影響無法量化,亦須予以說明。再者,主板上市規則的分部披露規定也將修訂,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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