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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游組團社由原來的幾十家增至528家後,國家旅游局允許組團社之間互為代理制。但如何代理,是否會在528家組團社外又支生出代理社,這是擺在職能部門面前最大的問題。對此,21日召開的廣東省出國游管理工作會議上,廣東省旅游局向與會的各地市旅游局局長、全省99家組團社下達的《廣東省貫徹<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專門就此作了規定。
互為代理僅限組團社系內
會上,彭志凱處長強調,互為代理只能限於已取得資格的528家社之間。比如某社收了客後人數不夠難以成團可與別的組團社拼團成行。而最理想的代理狀態就是某組團社成出國游的批發商,其它組團社代理其產品。估計這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纔有望自然形成。據說青旅門市部已獲准嘗試經營其公司沒有的產品。
彭志凱進一步解釋說,一些組團社控股的旅行社如在此次未取得出國游經營權,則控股社也就無權經營出國游業務。而且,組團社今後收購和控股的國內社同樣也不能經營出國游業務。這樣做,是防止在此基礎上支生出代理社。
特許經營權不得私自轉讓
而對於同樣取得經營出國游資格的控股公司,《意見》規定,如果控股公司出現違規行為,將追究母公司責任。組團社設立的非法人分社、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要嚴格按四個統一(統一人事管理制度;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活動和導游安排;統一旅游路線和產品。門市部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和省的相關規定加強管理,分支機構出現的違規違紀經營,組團社要承擔全部責任。據了解,528家組團社裡有11家母公司裡的64家控股公司也取得組團社資格。
此外,出國游業務特許經營權不得私自轉讓,也不能聘請外資員工來管理組團社。
互為代理要在廣告上注明 《意見》規定,組團社之間互為代理,要在出境游廣告上注明並經參團旅游者同意。不得發布超范圍廣告,不得用虛假語言故意誤導消費者。
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的組團社要對旅游者負主要責任。如果是互為代理的話,則由與旅游者簽合同的組團社負全部責任。
《領隊管理辦法》將出臺
國家旅游局人士在21日的會議上透露?國家旅游局將以局長令的形式出臺《領隊管理辦法》。其中對領隊的證件統一名稱,並對領隊的考試內容作進一步的調整。這樣做的目的是把對領隊的選擇權下放給企業。
據悉,新的管理辦法將對出國游領隊的證件名稱統一為『出境游領隊證』,不再有港澳游與出國游之分。而且,對領隊的准入條件將放寬,對考試內容作了調整。比如不再規定領隊非考外語不可。其可根據自身條件報考不同語種。如果其有能力考其他語種時,可在下一次考試時加考就行了,隨時可作調整。
據介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把對領隊的選擇權下放給企業,有利於企業根據領隊自身的能力作相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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