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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采用分類稅制,而世界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稅制。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將逐步過渡為分類和綜合並舉的稅制。
所謂分類稅制,就是根據收入來源不同,將收入分成不同應稅所得項目,不同扣除稅率和征收方式;如:工薪所得最高稅率為45%、利息所得就是20%,所謂綜合稅制就是不論收入來源渠道,適用統一的扣除,統一的稅率,統一的征管。
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分類稅制是1980年實施個人所得稅法時確定的,推行這種模式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監控能力比較弱,二是這種模式又簡便易行。
隨著,對高收入調節力度的不斷加大,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斷提高,社會配套條件的進一步完善,我們國家這種稅制模式弱點,就顯得越來越突出,以後我們要向綜合和分類並舉這個模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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