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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外匯管理局8月21日消息,該局日前對1995年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發布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調整了保稅區外匯管理有關政策,進一步規范了保稅區外匯收支活動。
《辦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條。此次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對保稅區內企業統一頒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其次,規范保稅區內企業購匯行為。新《辦法》根據保稅區的基本功能,放開了三類購匯: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產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第三,放寬保稅區內企業外匯賬戶管理。新《辦法》取消了企業必須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戶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區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經批准也可以在注冊地以外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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