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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居民個人辦理因私購匯時,應當持書面申請及護照和有效簽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同時視內容不同提供其它相關有效憑證。居民因私購匯種類統一規范為14個項目,包括: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自費留學、商務考察、境外培訓、被聘工作、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出境定居、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國際交流等項。
居民個人因私出境定居購匯,只能在首次出境前辦理;居民個人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因私購匯,只能因境外直系親屬在境外發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災難時辦理。個人購匯系統以居民身份證作為個人身份的惟一標識。沒有身份證的居民個人(如軍官、警官、16歲以下兒童)辦理購匯時,應當提供軍官證、警官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銀行須按統一編碼規則編碼後錄入系統。如身份證及編碼出現重復,須由銀行報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銀行方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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