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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存在這樣一種奇怪現象:有的國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卻向法院申請破產,而上市公司即使到了資不抵債的地步,也不願這樣做。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這一規定有利於制止企業借破產逃債,而債務人以惡意申請破產的方式逃廢債務,這種現象在我國目前大量存在,它們往往采取先轉移、隱匿巨額財產或壓價處分有效資產後申請破產,以達到逃廢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的目的。
破產既可以使國企逃廢銀行債務,也為國企脫困減輕壓力,因此這種『假破產』還往往會得到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李國光介紹發生在四川某地一個絲綢公司的案例說,這家國企本來效益很好,但為了逃廢農業銀行的債務,在當地政府一名縣長的親自策劃組織下,這家企業向當地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
與一般企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證券市場上的一些上市公司即使連續多年虧損,資不抵債,按照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和破產法等法律規定應該破產,但這些公司卻沒有向法院申請破產,更沒有出現『假破產』案件。
全國人大《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欣新對記者分析說,首先,一般國企『假破產』是為了逃廢銀行債務,而上市公司通過上市融資,募集資金,一般不需要向銀行貸款,銀行債務很少。第二,上市公司有『殼資源』價值,通過兼並、出售等手段進行重組,把這個『殼資源』轉讓出去,還可以募集部分資金,解決職工安置等遺留問題。第三,上市公司的股東不願意破產。因為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而是一種投資關系,企業破產對股東而言就是一種投資風險,企業不需要承擔還債責任。還有,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歷史還不長,證券監管還不夠完善,上市公司的破產會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對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可能帶來負面影響。
『當然,如果上市公司因為虛報賬目、內幕交易等行為導致企業破產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王欣新指出,『但這個賠償是民事索賠,而不是破產債務清償。』
此外,現行有關法律存在問題也是上市公司破產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王欣新說,盡管在《民事訴訟法》中對企業法人的破產程序早有規定,現最高法院的《規定》也已經出臺,但因為上市公司的破產,不僅涉及到破產法律,還涉及到《證券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在上市公司破產問題上的有關規定還沒有完全一致,也缺乏相應的操作細則。
他結合鄭百文事件分析,作為國企大盤股,鄭百文並沒有多少銀行貸款,各大股東極力阻止企業破產,通過重組把它的『殼資源』轉讓給山東三聯後,解決了職工安置等問題,這樣,法院在對待鄭百文的案件中的做法就可以理解了。
李國光說,最高法院出臺的審理破產法新規定擴大了案件受理范圍,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也在受理范圍內。而全國人大正在修訂破產法,將進一步規范企業破產行為,對人民法院審理上市公司破產的案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因此,那些經營不善、連年虧損的上市公司離規范破產的距離越來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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